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59号(西南交通大学)
西南交通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第13届党委会第73次常委会(扩大)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我部核准的《西南交通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5年1月20日教育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5年3月11日
西南交通大学章程
序 言
西南交通大学肇始于1896年的山海关北洋铁路官学堂,此后屡迁校址,数度更名,而以唐山交通大学扬名海内外,尤以土木、矿冶两学科独树一帜。1952年经院系调整,更名唐山铁道学院,专事轨道交通人才培养。1964年学校内迁峨眉,1972年定名西南交通大学。改革开放后,逐步形成以工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布局。学校2000年划归教育部管理,是国家“211工程”、“特色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
学校以教育兴国为己任,传承“严谨治学、严格要求”的办学传统,致力于培养有社会担当和健全人格、有职业操守和专业才能、有人文情怀和科学素养、有历史眼光和全球视野、有创新精神和批判思维的卓越人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校法律地位,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办学行为,实现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西南交通大学,简称西南交大,英文名称Southwest Jiaotong University,英文缩写SWJTU。
第三条 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学校设有成都犀浦、成都九里、峨眉三个校区,成都犀浦校区为学校主校区,经举办者批准,学校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地址。
学校中文网址:http://www.swjtu.edu.cn;学校英文网址:http://english.swjtu.edu.cn。
第五条 学校由国家举办,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各项办学职能。
第七条 学校秉承“一切为了学生,为了每一位学生的终身发展”的办学理念,注重学生的专业成才、精神成人。
第八条 学校精神是“竢实扬华、自强不息”。
第九条 学校校训是“精勤求学,敦笃励志,果毅力行,忠恕任事”。
第十条 学校校歌为20世纪30年代确立的交通大学唐山工程学院院歌《文轨车书郅大同》。
第十一条 学校以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为主,积极开展留学生教育,适度开展远程与继续教育。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学校可根据国家和学校发展需要为少数民族地区学生或国外留学生实行预科教育。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
第十二条 学校依据国家发展和社会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和实施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评估监督保障体系,保证教育质量。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学校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发展需要,科学设置、调整学科门类及专业。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在学校注册并取得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六条 学生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教育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依据学校规定选择专业和课程;
(三)公平获得国内外学习、交流和深造的机会;
(四)依照法规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参加合法的社会、文体活动;
(五)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以及勤工助学、困难补助或减免学费的机会;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管理服务、校园文化、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权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八)获得思想品德和学业上的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生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友善同学,诚实守信,努力学习;
(二)遵守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履行偿还助学贷款的义务;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设立西南交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
第十九条 学校关怀学生成长,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以及创业、就业指导和生涯发展指导,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于利用学校教学资源进行学习或受教育,得到学校认可并获得学校颁发的学业证明材料,但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依法另行约定。
第三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三条 教职员工由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教学科研人员是学校办学的主要依靠力量。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施岗位管理制度和岗位聘用制度,依法自主聘用各类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竞聘上岗制度,促进各类别岗位人员有序流动。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照岗位总量,根据不同类别岗位任务的实际需要,建立多模式的用人制度。
第二十六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按工作职责和贡献程度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三)按规定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就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和关爱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树立崇高职业理想,爱岗敬业,勤勉工作;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对教职员工的岗位分类考核制度,区分不同岗位类别建立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有机结合,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任、岗位薪酬、人员流转等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不同类别和形式的工作奖励制度,对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的优秀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教职员工违反学校规章条例、劳动合同,学校有权依照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对教职员工作出相应的处理或处分,直至辞退、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障制度;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教职员工有权向学校提起申诉,学校应按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
第三十二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引进与培育并举,建立教职员工职业发展制度,重视教职员工职业生涯发展规划,构建完整培训体系。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施岗位绩效津贴制度、年薪制及协议工资制,建立与学校整体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高专业水平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提倡学术自由和科技创新,尊重教师的创造性活动。
第三十五条 教职员工符合国家规定的离休、退休(退职)条件的,离休、退休(退职)后享受相应待遇;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六条 外聘教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学校规定,以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一般原则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西南交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对重大问题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依法治校,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教授治学,保障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促进学术发展。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保障和支持教职员工和学生参与学校决策、执行和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师生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机制。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节 领导体制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依法统一领导各项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办学方向,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西南交通大学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校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学校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学校党委全体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是学校党代会闭会期间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并授权常设机构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行使党委日常管理职权。党委常委会向党委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西南交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查处违规违纪行为,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作为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四)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五)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七)理事会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理事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节 学术管理体制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33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通过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每个学院教授委员会应至少有1名委员为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第四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及其相关学术组织在以下方面具有审议或审定权: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可依照实际情况,设立学位评定、师资工作、本科教学工作、研究生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外事工作、图书情报、学术道德等若干专门委员会,按照章程赋予其承担相关学术事务的职权。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在学院设置若干学院教授委员会,赋予其履行处理基层学术事务的职权。
第四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评定工作的决策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院、学科或跨学科设置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5名委员组成,含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委员通过自下而上民主推荐或选举产生,由校长聘任。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学校各二级单位建立健全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
第五十一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学校建立健全校院二级工会组织。
第五十二条 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校学生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和学校团委指导下的学生群众性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五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的领导机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实施民主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自主设置和调整学校的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职责。
第五十七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五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保障和支持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自主权。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学院可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设立学系、系级研究机构、院属教研室、院属实验室等机构。
第六十条 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六十一条 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学院的发展规划、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社会服务等工作。
第六十二条 学院党委(总支)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党委(总支)书记全面负责本单位党委(总支)工作。
第六十三条 学院实施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党政联席会是学院决策机构,根据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学院发展运作的各项重要事务。
第六十四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是学院学术相关事务的决策机构。学院教授委员会根据其章程,行使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教师评聘、学术评价、教学指导等事项的评议职能。教授委员会主任由教授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
第六十五条 其他具有独立建制的校属教学研究机构参照学院管理模式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其负责人由学校按组织程序任命或聘任。
第六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七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并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八条 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对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对口支援。
第七十条 学校注重与所在地方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在地方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七十一条 学校注重面向国际办学,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科技文化合作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科研合作。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 (以下简称基金会)。基金会是由学校发起,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成立,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是学校接受社会和校友捐赠的主体。基金会按照国家法律和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十三条 学校设立校友总会,是交通大学校友总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区、行业等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校友包括学校各个时期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及各国留学生;曾在学校任教、任职者;学校聘请的兼职教授、访问教授、顾问教授、名誉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学校可授予关心学校发展并自愿履行义务的人士“名誉校友”称号。
第七十四条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关心和支持校友事业发展;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和发展规划,听取校友对学校改革、建设、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十五条 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学校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七十六条 学校的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的举办者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和政策保障。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七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经济责任制。
第七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节约支出。
第七十九条 学校对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依法依规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完整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八十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八十一条 学校构建社会化后勤保障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提升后勤管理水平,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是学校的象征。学校徽志(见下图)为盾牌状,由地质锤、铁轨、大树、水准仪及“唐山”、“交大”、“1896”、“西南交通大学”、“SWJTU”字样组成;学校徽章为题有毛泽东手书体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八十三条 西南交通大学校名中文标准字体是毛泽东手书体,英文标准字体是英文meiryo黑体。中英文校名组合使用时,应遵守中英文校名组合规范。
第八十四条 西南交通大学标准色是“交大蓝”(CMYK: C93 M40 Y5 K5)和“交大黄”(CMYK: C0 M40 Y100 K0)。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校旗为蓝底白字长方形旗帜,长宽比例为3:2。校旗中央印有中英文校名。
横旗:
竖旗:
第八十六条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5月15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提出意见,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最终由学校党委全委会审定,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八十八条 如需修改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动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团长联席会动议。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党委;学校督查督办机构负责监督本章程的执行,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活动的异议、申诉和投诉。
第九十条 本章程生效实施后,学校原有各级各类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