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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修订)

2024-09-23 08:42:30

西南交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传承西南交通大学严谨求实的优良学风,倡导追求真理、勤于探索、勇于创造的科学精神,维护学术诚信,规范学术行为,树立学校的学术声誉,抵制贪图名利、弄虚作假等学术腐败现象的侵蚀,为我校师生的科研工作营造健康的学术环境,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主要针对我校师生的学术研究与著述行为。对师生在其他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师德、师风和学生守则将另行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西南交通大学的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以及以西南交通大学名义(中、外文署名)发表作品的其他人员,包括在校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及其他兼职人员。

第二章 学术道德守则

西南交通大学的师生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循下述规范:

第四条 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国家保密法》、《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五条 在科学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实践中,应当高度重视并切实考虑环境保护、生态效应、安全、人权等相关因素,自觉承担保护我们的生存家园和维护人类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责任。

第六条 在本人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的研究成果,必须注明完整出处,且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不得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或作为自己成果的组成部分;不得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

第七条 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并根据本人自愿原则确定署名顺序。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署名人均应对作品负有知情同意的责任,第一署名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署名的每一位作者都必须对作品有实质性学术贡献,任何人不得在与本人劳动无关的作品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未经合作者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

第八条 在科学研究、技术运用及社会科学实证考察中应严格遵循科学方法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虚构科研成果,不得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实验结果或调查统计数据,或故意选择性地忽略实验和调查统计结果,不得为个人利益,有意隐瞒重要科研成果或科学发现。

第九条 不得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而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第十条 对应该但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公布。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得故意夸大、渲染研究成果的科学含量、经济价值或社会影响。

第十一条 不得在申报科研项目、职称晋升、岗位考评或填写其他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谎报自己的学术成果,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借以不正当地获取学术荣誉或其他利益。

第十二条 自觉维护学术评价的尊严。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公正客观的评价标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坚决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公正发表评审意见。

第三章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与调查

第十三条 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是西南交通大学学术委员会下属的负责受理和调查校内所有学术不端行为的专门机构。学术道德委员会行使对我校师生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督权。委员会有权受理对我校师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投诉或举报,对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与甄别,并向学校学术委员会及相关党政部门提供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对我校师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利和责任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举报。

第十五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

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或学术道德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也可以受理,但不受理学术争议,不参与非正规途径的争论或解释。

第十六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对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和处理,将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既要保护举报和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做好保密工作,同时也要给被投诉人员申诉的权利;如被投诉人涉及学术道德委员会成员或其亲属、学生,涉及人员采取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 对失实举报和投诉,特别是由于学术竞争或嫉妒、个人恩怨或人事纠纷等引起的失实举报或诬陷,学术道德委员会将依据实际情况,会同校内外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举报和投诉人进行严肃查处,恢复被举报或投诉者的名誉,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受理程序如下:

(一)投诉人或单位应提供署名的举报或投诉材料(包括涉嫌学术不端的材料、基本依据和举报人的联系方式等),材料接收方可以是学术道德委员会秘书处或两名及以上委员。秘书处在一周内向投诉人或单位发出书面受理通知,并告知所有道德委员会委员。不予受理的,秘书处将书面说明理由。

(二)学术道德委员会秘书处在一周内向被投诉者转发投诉的主要内容(不包括投诉人员的个人信息),要求被投诉者在一个月内向学术道德委员会秘书处及所有委员提供相关解释材料或申诉材料。

(三)学术道德委员会组成调查组,指定学校相关的学术组织召开会议,对投诉的内容、被投诉者的相关解释或申诉进行分析,确定是否存在学术不端或严重程度;有必要时聘请校外专家组协助确定。

(四)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关系的,应予回避。调查组组成人员姓名和单位信息应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认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更换调查组相关人员。

(五)学术道德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投诉的内容、被投诉者相关解释或申诉、相关学术组织或校外专家组的意见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当事人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以及严重程度。

(六)对确认存在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学术道德委员会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必要时建议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讨论,并向学校党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对确认有一般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由学术道德委员会向相应的党政部门通报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七)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原则上在受理日起计的半年之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处理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的,秘书处在学校网站上公告处理决定书,公告期为 15 日,公告期届满视为送达。

第四章 认定与惩戒措施

第十九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经调查证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纪律处分。处理原则如下:

(一)对于重大的学术不端行为(如公开发表的研究论文的核心部分或学位论文的重要章节大篇幅剽窃、抄袭或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论文中存在故意伪造的核心实验数据和结果;剽窃他人核心技术、产品占为己有;伪造专家鉴定意见、证书、学历;成果造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严重损坏学校名誉;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有组织或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等),学校在责令责任人提交书面检

查,立即纠正的基础上,可依据不同对象及情节,给予行政记大过、取消导师资格、取消研究生学籍或取消已获的相应学位、取消已获的相应荣誉等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给予停职、降职直至解聘的处分。

(二)对于较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如论文的文献综述部分大篇幅引用他人成果而不标注其来源;要求在未参加相关研究的成果署名;未经负责人许可,将集体研究成果私自发表或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成果或科学发现等),要求责任人提出书面检查,尽快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据不同对象及情节,给予延缓答辩、通报、警告、严重警告等处分。

(三)对于其它违反本规范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于确认的居心不良的恶意诬告,视后果程度予以处理。第二十一条 对于利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不当荣誉和利益,将报告相关的荣誉评审颁发机关、学术机构、经费来源机构或项目课题组,建议予以撤销或追回,并在三年内取消申请资格。对于证实有虚构数据或抄袭、剽窃内容的著作、论文等成果,将通报相应的出版机构或期刊编辑部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在人事录用、职称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中,对有较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视当事人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情节轻重和影响面大小,在相应范围内通报学校对有关责任人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的情况。

第五章 申诉与复查

第二十四条 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提出异议或申诉。异议和申诉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收到异议或申诉后,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 30 日内做出是否复核的决定。决定复核的,学术委员会另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复核的,将书面通知异议人或申诉人。

第二十六条 异议人或申诉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经学校第八届学术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定通过,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的解释权在西南交通大学学术委员会。